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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保卫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展会(活动)主承办单位在与会展中心签订“展馆租赁合同”时,应一并签订《展览会主、承办方安全责任承若书》,以界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在办理进场手续前,主承办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展会(活动)的安全报批工作。展会(活动)期间在展馆内需遵守临沂国际会展中心治安管理规定:

1、展会(活动)期间,主承办方为所举办展会(活动)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处理展会(活动)纠纷等各类与展会(活动)有关突发事件的责任;主承办单位应制定展会(活动)安保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培训。建立并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配备与展会(活动)安保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保人员;

2、展会(活动)期间,主承办方需配备足够的专(兼)职保安人员负责治安巡查、交通指挥及维护正常秩序,并指派专职人员对使用区域进行全程安全监护;

3、展会(活动)期间,主承办方负责安排专门人员,对进出所租赁区域的人员、物品和行李进行检查放行。安检设备设置和安检人员配备的费用由主承办方自行负责;

4、参展、布撤展人员和工作人员须佩戴主承办单位或会展中心制发的识别证件,按要求在展会(活动)规定的时间进出相应的展会(活动)区域;

5、参展商应自行负责并妥善保管展品、样品和个人随身物品。参展商应按时进馆、离馆,以确保展位内物品安全。有防盗要求的物品应在闭馆前自行带离展馆或委托主承办单位采取仓储、安装监控设备、派人看守等保护措施;

6、为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主承办方应当为展会(活动)投保第三者人身财产责任险。如参展商有重要贵重物品参展,主承办方应当告知参展商直接与保安公司签订看护合同,并通知各参展商对其参展的贵重物品、展品投保财产责任险;

7、参展商或其他参展人员将展会(活动)物品搬离展厅时,须凭主承办单位出具的放行条,经查验后方可放行。如主承办方无开具放行条计划,须提前告知会展中心;

8、当展馆内人流量过大可能产生安全隐患时,会展中心有权要求主承办单位采取应急措施,控制、疏导人流,包括暂停办理进馆证件和禁止后续人员进入展区等措施;

9、为维护展馆内公共秩序安全,会展中心有权对展馆内进行的下列活动予以制止:

 (1)从事任何未经会展中心许可的商业经营活动,包括各种商品销售、宣传、私自承揽各种业务及违规摆卖行为; 

 

(2)未经允许在展区、公共区域张贴或散发传单、海报、杂志、各种广告资料等; 

(3)任何影响、污染、破坏展馆卫生及环境的行为; 

(4)闭馆后未经允许在展区滞留; 

(5)未经允许携带宠物进入; 

(6)未经允许携带公安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 

(7)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任何形式展示与活动。

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布展前,主承办方就活动期间的交通问题应该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取得交管部门的支持;

2根据展会的规模和安保计划,安排安保队员在各出入口指挥车辆进出及停放秩序;

3根据展会规定的停放位置停放车辆。不得停放在公共通道以及堵塞消防通道,违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

4会展中心只提供停车位,车辆安全责任由车主自行负责。请勿将贵重物品置留于车内,人员离开关闭车辆门窗;

5任何机动运输工具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展馆,进入展馆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会展中心管理规定,按照交通标识和导向指示行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6各类车辆只能在指定范围内停放和装卸货物。违规停放车辆或存放物品会展中心有权拖离或搬走,所需费用由车主或货主承担;

7停放车辆或装卸货物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免对展馆设施造成破坏,如造成破坏,车主或货主将负责赔偿;

8会展中内任何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货车高度不得高于3.2米。停车场内禁止车辆鸣笛;

9开展期间内未经允许严禁货车、外来特种车辆在会展中心滞留;

10未经许可,严禁搭建材料、展品和其他物品占用停车位。

临沂国际会展中心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河路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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